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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12-27 11:26:30   来源: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7﹞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减轻我市城乡居民丧葬负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实施对象:

1. 宜宾市户籍居民;

2. 非宜宾市户籍的在宜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3. 驻宜部队现役军人、非宜宾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 在宜宾市居住并取得宜宾市《居住证》的人员;

5. 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6. 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除项目:

1. 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2. 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针剂式防腐费;

3. 普通炉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

4. 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正常死亡遗体常规化妆费);

5. 1年的骨灰寄存费(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 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补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三)免除条件:

1. 补贴对象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治丧并在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2. 补贴对象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直接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3. 农村的补贴对象在农村家中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宜宾市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三、经费保障

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金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经费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经费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县(区)财政要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经费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经费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按20%的比例对市辖区给予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是市委、市政府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划拨资金,保证殡葬服务(火化)机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工作正常开展。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葬服务(火化)机构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订完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操作办法和具体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在落实相关规定免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免费项目,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提升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2012年4月13日印发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宜府办函〔2012〕94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